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一般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从海关处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一般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的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按规定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新增)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合计为10%)。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的重点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是满足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审核纳税人是否以消费者身份购置“新车”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是真的存在购置“二手车”或者经营用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审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是否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填写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按全部价款如实开具。
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8.纳税申报表:对应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2)第8a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3)第8b行:“其他”,纳税人依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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