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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6:16:05 来源:贝博app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贝博ballbet网页版登录

  原标题: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之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0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公司结合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8年至今,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农产品及食品供应链管理等业务。经营模式系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的判断结果进行采购、存储、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销售。公司针对不同的业务,由总部下设的事业部或子公司经营。

  公司根据市场预测,采用委托进口商或自营方式,进口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冻牛肉/猪肉。公司通过发展优质的供应链渠道(国企或国外工厂),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或期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再根据市场行情分批销售。

  公司预付20%-40%首付款,待供应商货物装船或货物清关后获取可提货通知后安排支付尾款,全款支付后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公司再安排专业的冷链运输车辆(车内温度要求不得高于-18℃)提货后转存在租赁的第三方专业冷链仓库(库内温度要求在-18℃,温差±2℃)中,后续根据市场行情整柜或拆柜出售。公司在此供应链管理采购环节中承担物流费用、仓储费用。进口牛肉/猪肉属于卖方市场,所以公司一直坚持先采购货源,确保有现货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根据相关法规,进口冻肉需要进海关监管库,检疫合格并取得四证(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杀证明)后转储至公司租入的冻库,在收到货物全款之后,通知客户至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专业冷链冻库提货。截止2021年12月31日,销售给国内客户达到50家以上(其中自然人客户数量为13人),销售收入占比为67.91%(其中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为10.49%),销售毛利率为3.70%。

  在公司核实完库存量符合客户需求,公司才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定约定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与金额,客户支付完全款后,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仓库按照公司出库指令办理出库,客户或客户委托的运输公司到公司指定的仓库按照合同约定当场完成产品验收并自行提货,货物控制权自交货后转至客户。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在采购环节承担提货物流费用、存货期间的仓储费用、存货滞销积压风险,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所有,表明公司承担存货风险;公司承担供应商货物交付后任何时间价格变动风险,且无权因价格变动损失从上游供应商取得补偿,若下游客户退回货物,公司也无权将下游退回的货物再退回给上游供应商,表明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无权因下游客户无力支付货款而拒绝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公司可以依据市场行情,对货物有合理自由定价权利,在合适的时间选择毛利高的客户进行销售,表明公司有自主定价权;以上说明公司是首要责任人,是承担交易过程中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责任主体,采用总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公司取得国内知名品牌“科尔沁”热鲜牛肉类浙江、福建和上海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积极拓展浙江、福建和上海农批市场分销商户。上游货物供应链管理上,公司与生产厂家制订年度采购计划,预付采购资金保证货物稳定的生产供应,协商达成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制定具体生产供货周计划,确保生产厂家按质按量稳定货物供应。在下游销售渠道管理上,公司重点拓展消费能力较高的终端市场,支持终端商户开发下游分销渠道,公司全方位提供货物冷链运输服务、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协助客户开发新市场。产品质量把控上,公司外派人员驻厂负责监督生产过程,验收产品品类、品质及实际交付数量,安排符合鲜牛肉储存要求的运输车辆,确保交付给客户优质的科尔沁牛肉。截止2021年12月31日,销售给国内客户达到8家以上(其中自然人客户数量为3人),销售收入占比为22.64%(其中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为6.70%),销售毛利率为0.70%。

  公司与下游签订供货协议中约定供货品类、规格、数量及金额。销售时,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进行订货并明确该批次产品的价格及数量,公司根据订单约定,委托冷链运输公司(车内温度要求在0℃-+5℃之间),每天稳定运送产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承担物流费用;客户收货后须对产品数量、包装等外在条件及时检验,若有异议须在验收时提出并在回执单据上注明。客户指定收货人在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货物控制权转移。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产品销售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与生产厂家制订年度采购计划,预付采购资金保证货物稳定的生产供应,协商达成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制定具体生产供货周计划,确保生产厂家按质按量稳定货物供应。公司提供货物冷链运输服务,承担送货物流费用;公司承担供应商货物交付后任何时间价格变动风险,且无权因价格变动损失从上游供应商取得补偿,若下游客户退回货物,公司也无权将下游退回的货物再退回给上游供应商,货物所有权归属公司所有,表明公司承担价格波动风险;公司无权因下游客户无力支付货款而拒绝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公司承担客户信用风险,以上说明公司是首要责任人,是承担交易过程中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责任主体,采用总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通过上游供应商(央企或国企),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公司全款支付货款取得商品所有权,并承担存货期间的仓储费用,公司再基于粮食库存安全线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判断,选择在周期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销售。目前公司开展的大米、小麦等业务,都属于大宗交易,主要向北大荒蕙民(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小麦、大米,先存储于公司租赁的国有粮库、第三方仓库,后销售给滨州、北京等地客户。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框架合同,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销售订单》分批订购粮食,客户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委托的仓库按照公司出库指令办理出库,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场进行货物质量与数量验收,并自行提货,货物控制权自交货后转至客户。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交易价格并完成履约义务,控制权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通过全款获得现货储存于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仓库后,公司基于粮食库存安全线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判断,选择在周期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销售,存货售完后再以全款采购现货储存于公司租赁的第三方仓库,控制库存安全线,业务进入良性循环。因粮食业务属于快进快出经营模式,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直以来聚焦保供稳价,强化市场调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粮食价格相对平稳,波动不大,公司并未承担重大存货风险;考虑到粮食业务属于2020-2021年新增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入和成本是按照全额法开票,但公司在年度回顾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因其性质特殊,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净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二、请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说明2021年度大幅新增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第二点: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的主营业务3年以来始终没有变化,即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业务,也就是本公司为贸易公司。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解释对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如果属于非贸易类公司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贸易业务均应予以扣除;对于贸易公司新增的贸易品类,则应依据新增的贸易品类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从严判定是否需要扣除,而本公司3年来的主要贸易品类皆为农产品-肉类,基本不存在新增贸易品类,具体情况详述如下:

  公司自2018年开始涉足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业务,近几年积极布局生鲜农产品领域。2019年、2020年农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64%、75.10%,其中,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响,进口冻品业务量有所萎缩。为改善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直努力开拓农产品业务及供应链渠道、扩展品类,不断丰富农产品供应链产品品类和服务内容。公司在进口冻猪肉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牛肉业务,从海外和国内不同渠道分别采购冻、鲜牛肉产品,增加货源及渠道供应的多样性。同时,粮食业务作为农产品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的战略拓展领域之一,公司在肉类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粮食供应链管理,以丰富公司管理的产品和服务链条。

  2018年至本报告期,公司坚持既定业务方向,加强业务团队建设,积极拓展农产品业务及供应链渠道,经过多年的筹划及团队的积极运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链渠道,业务得以稳定开展,2021年营业收入也取得大幅增长。

  2021年,公司供应链管理品类集中在农产品,包括肉类产品:冻牛肉、鲜牛肉、冻猪肉等;水产品:冻鱼等;粮食产品:小麦、大米、木薯干片和木薯淀粉等。2021年1-12月农产品的整体销售收入占比为91.97%,其中肉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90.56%,水产品销售收入占比0.57%,粮食产品销售收入占比0.84%;2021年1-12月食品及其他业务的整体销售收入占比为8.03%。2021年度企业客户销售收入占比75.93%,自然人客户销售收入占比24.07%(含黄金业务),扣除黄金业务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17.18%。

  (一)农产品-肉类业务系公司自2019年至本报告期一直延续的农产品相关供应链管理业务,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不属于性质特殊、偶发性或临时性业务,因此农产品-肉类业务是具备可持续性的,所以不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1、农产品-肉类业务(冻牛肉、鲜牛肉)的主要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情况如下:

  2、农产品-肉类业务(冻牛肉、鲜牛肉)的主要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情况如下:

  (2)农产品-粮食业务系公司2020-2021年新增的农产品相关供应链管理业务,虽然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不属于临时性或偶发性业务,但因其性质特殊,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把该业务归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1、农产品-粮食业务(小麦、大米)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情况如下:

  (3)食品及其他业务系公司自2020年新增的其他供应链管理业务,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及其相关规定、厦华公司提供的公司资料以及本所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应审计程序,截止目前未发现厦华公司的农产品-肉类业务存在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的情况。但随着审计程序的深入,并不排除我们可能会改变上述的初步判断,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问题三、请公司根据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分别补充披露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金额、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应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等,并说明公司与前五名供应商、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并说明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的前五名客户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额、销售比例、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情况、货物流转情况、关联关系、是否符合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等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主要来自农产品-肉类业务。因农产品-肉类业务在行业当中-属于卖方市场,公司具备现货供应和采购成本优势,有较多空间选择合适客户进行交易。报告期内,公司拓展客户共计100多家。公司农产品-肉类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合计占比为43.01%。公司存储在租赁的第三方仓库的现货,公司会选择毛利相对较高的客户进行销售,因此存在每批次客户不一样的情形,存在客户结构的变化或者不稳定的风险。

  在公司业务流程控制上,公司对每笔业务上下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调查了解,建立上下游供应链管理信息档案。经自查,公司主要业务的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公司自2018年开始涉足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业务,积极拓展农产品业务及供应链渠道,农产品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不属于偶发性或临时性业务,各业务销售系根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行业规则开展,且具备商业实质,不属于“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的前五名供应商采购产品类型、采购额、采购比例、结算周期及方式、应付或预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关联关系等情况如下:

  注: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农产品-粮食-大米、小麦、木薯淀粉采用净额法核算,该业务额达不到前五大客户/供应商,采购占比亦剔除该业务数据计算,因此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信息中未予以披露该业务。

  经自查,公司主要业务的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第三方仓库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相关采购业务系根据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行业规则开展,且具备商业实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及其相关规定、厦华公司提供的公司资料以及本所目前所进行的审计进度,截止目前未发现厦华公司的农产品-肉类业务存在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的情况。但随着审计的深入,并不排除我们可能会改变上述的初步判断,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问题四、请公司补充披露进口冻牛肉、国内鲜牛肉、小麦等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情况,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通过发展优质的供应链渠道(国外工厂或国企),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或期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达到可提货条件后,公司再安排专业的冷链运输车辆(车内温度要求不得高于-18℃)提货后转存在租赁的第三方专业冷链仓库(库内温度要求在-18℃,温差±2℃)中,后续根据市场行情整柜或拆柜出售。该项业务模式下承担采购物流费用、第三方仓库租赁费用以及业务相关人员费用等,并能够独立准确的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公司通过批量采购,拆分销售,实现毛利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公司具备该项业务的相关资质(进口收货人资质和土畜配额许可证等),已具备独立采购能力,业务经验丰富,除了向国企采购现货外,还可以海外进行期货直采,结合现货供应和采购成本优势,公司有较多空间去选择合适的下游进行交易。同时,截止2021年12月31日,销售客户达到50家以上,公司已不存在对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农产品-肉类业务系自2019年至本报告期一直延续的农产品相关供应链管理业务, 农产品-肉类-进口冻牛肉/猪肉业务2021年度未经审计营业收入约1.46亿元,是可持续性的,该项业务不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2021年,公司取得国内知名品牌“科尔沁”热鲜牛肉品类浙江、福建和上海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积极拓展浙江、福建和上海农批市场分销商户。公司与生产厂家制订年度采购计划,提前一周制定具体生产供货周计划,支付采购资金保证货物稳定的生产供应,下游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进行订货并明确该批次产品的价格及数量,公司根据订单约定,委托冷链运输公司(车内温度要求在0℃ - +5℃之间),每天稳定运送产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验收确认货物。该项业务从屠宰到货架可销售期大约5-7天(冷链条件下存储,温度要求在0℃ - +5℃之间)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承担采购物流费用以及业务相关人员费用等,并能够独立准确的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全方位提供货物冷链运输服务、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供货价格、协助客户开发新市场、培养客户粘性,建立持续、稳定的供需关系,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公司取得国内知名品牌“科尔沁”热鲜牛肉品类浙江、福建和上海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积极拓展浙江、福建和上海农批市场分销商户,建立和推广 “科尔沁”热鲜牛肉品牌影响力,占领市场。目前已发展上海、福州等地区客户,不存在对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农产品-肉类-鲜牛肉业务2021年度未经审计收入约4,800万元,是具备可持续性的,该项业务不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为改善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直努力开拓农产品业务及供应链渠道、扩展品类,不断丰富农产品供应链产品品类和服务内容,在肉品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粮食供应链管理。目前公司开展的大米、小麦业务系新增业务,属于大宗交易。公司通过上游供应商(央企或国企),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公司全款支付后取得货权,并承担存货期间的仓储费用,客户根据需求向公司发出《销售订单》分批订购粮食,客户付款后当场进行货物质量与数量验收,并自行提货,货物控制权自交货后转至客户。该项业务模式下承担第三方仓库租赁费用以及业务相关人员费用等,并能够独立准确的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公司通过集中大批量采购现货以获得采购成本价格优势,分批销售,实现毛利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公司基于粮食库存安全线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判断,选择在周期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销售,存货售完后再以全款采购现货,采购快进快出运营模式控制库存安全线。同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一直以来聚焦保供稳价,强化市场调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粮食价格相对平稳,波动不大,业务进入良性循环,该项业务是具备可持续性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及其相关规定、厦华公司提供的公司资料以及本所目前所进行的审计进度,截止目前未发现厦华公司的农产品-肉类业务存在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的情况。但随着审计的深入,并不排除我们可能会改变上述的初步判断,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问题五、请公司逐条对照《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是否为新增贸易业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请公司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

  对照《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公司相关业务是否为新增贸易业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等情况如下:

  农产品-肉类业务系公司自2019年至本报告期一直延续的农产品相关供应链管理业务,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不属于性质特殊、偶发性或临时性业务,因此农产品-肉类业务是可持续性的,所以不属于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该业务采购、销售活动系根据市场行情开展,商务条款符合行业常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粮食业务系公司2020-2021年新增的农产品相关供应链管理业务,虽然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不属于临时性或偶发性业务,但因其性质特殊,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把该业务归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该业务采购、销售活动系根据市场行情开展,商务条款符合行业常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经年审会计师核查后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后,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并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六、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聘请2021年年审会计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年审会计师并积极配合按期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聘任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会高度重视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执行审计计划及程序并按期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七、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营业收入予以扣除,规避终止上市情形,我部将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后,及时提请启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如根据最终现场检查结果,公司扣除相关影响后,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本所将依法依规对公司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本报告期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下的《第七号 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600万元至21,850万元,预计2021年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3,800万元至2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2条“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因公司年度审计尚未完成,假设经年审会计师核查后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后,公司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公司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公司股票将无法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本报告期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的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第9.3.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前述财务指标所属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按第9.3.2条第二款规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本报告期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本报告期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若公司最终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根据9.3.12规定的时间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触及第9.3.1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预计将消除的预审计情况专项说明》,具体详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预计将消除的预审计情况专项说明》;

  2、公司已于202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3)及《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3、公司2021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暂定为2022年4月30日,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 2022年3月4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将进行延期。同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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