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4月1日起,交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畜禽养殖,交税人收回再出售畜禽,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留意】农业出产者用自产青茶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按规则税率(17%)交税。
1.对承当粮食收储使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享用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接着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于一般交税人的出产、运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用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确定,并进行交税申报、日常查看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办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交税人出售蔬菜免征蔬菜流转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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