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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app体育官方下载:农产品进项税额相关要点及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4-05-09 07:35:18 来源:贝博app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贝博ballbet网页版登录

  注意!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来生产经营,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例如超市用于销售而采购的水果、酒楼用于餐饮服务而购买的蔬菜、建筑公司用于美化环境而购进的花卉树木等情形,企业只要取得购买这些农产品的合规票据,都是能够直接进行抵扣的。

  但你知道吗,实际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时,不同的扣除凭证有几率存在不同的抵扣方式,合乎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本期,小编将通过“政策+案例”的方式,带你一文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相关要点及可能遇到的涉税风险,一块儿来看看吧!

  注意:像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玉米蛋白粉等,以及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精制茶、水果罐头、中成药、酸奶等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包括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办法来进行抵扣。大部分地区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1. 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产品加计扣除建议分两步走哦,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未来考虑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1. 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前文讲到了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政策,那么新政策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1%税率的农产品进项发票,能否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销售方开具的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实务中,很多人容易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税率的专用发票直接勾选抵扣了,这是大错特错的!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800元。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000*9%=7200(元)如果直接勾选抵扣则少抵扣:7200-800=6400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1. 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来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为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从一家专门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公司购买了猪肉和蔬菜,取得一张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万元。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案例二:B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厂区植树节购进一批苗木,取得农业合作社开具的一份苗木的免税发票9810元。

  借:管理费用—绿植费 9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0元

  此处要着重关注发票来源。案例二的林木是来源于“农业合作社”,能判断为对方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很多朋友又开始蒙了,收到了免税农产品发票怎么样来判断对方是批发、零售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呢?

  如果销售方为***超市、***蔬菜批发部,对方为批发、零售商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销售方为***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则对方为自产农业者可能性大。

  一、购进农产品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扣税凭证,导致没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征收率对应的增值税额)填列附列资料(二)第1栏和第2栏,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四、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与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未分开核算。建议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备注栏内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免难以区分。

  五、2019年4月1日以前收购的农产品,4月1日以后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错误地按照2%加计扣除。对于4月1日以后领用农产品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论4月1日以前收购还是4月1日之后收购,应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六、购进农产品既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又用来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定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存在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计算错误、扣除率使用错误等,或者将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抵扣进项后又进行核定扣除,造成重复抵扣等风险。

  (一)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将洗净毛、洗净绒、中成药、方便面、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肉桂油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存在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存在进行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005年8月,被告单位**企业成立,被告人谢**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X任财务负责人。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谢**虚构兔毛、羊毛、羊绒、棉花、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并提供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及编造的收购数量、金额、收购清单等提供给他人或指使吴**供给他人,重复使用安徽省**县、贵州省**县等地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此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滁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宣判后,**公司、谢**、吴*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20号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谢**、吴*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判决:一、被告单位**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二、被告人谢**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吴*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及谢**、吴*违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1592份,开票金额67752354元,抵扣进项税额8807806.02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公司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理;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是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相信我们大家都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有了初步的了解与把握。在文章的最后,小编要额外提醒一下大家:若有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当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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