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放管服”变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农产品收买事务增值税发票运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交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买其自产农产品,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领用农产品收买发票。
二、交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买发票。
三、交税人应按规则慎重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买自产农产品事务相关的原始凭据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买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据等。
(李志远:留意收集保存上述材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上述农产品收买发票,可依据票面金额的10%核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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