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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app体育官方下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12 18:05:37 来源:贝博app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贝博ballbet网页版登录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设施农业开始蓬勃发展,在实际中也出现不少问题,主要是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国家陆续布置开展了大棚房清理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对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在设施农业用地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情况下,如何在实际工作贯彻中央要求,既服务好设施农业,推进农村产业发展,又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规范要求,防止新增违法用地,是当前基层自然资源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一)新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规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对实际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但图斑核查时发现没有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同时标注“未备案”,督促备案,规范管理;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一)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为了防止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重点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积极采取剥离耕作层等耕地保护措施,保护优质土壤。

  (三)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取消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是选址不准。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规模不清。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目前,江苏省还未制定相关标准。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三是地类不明。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四是功能不合。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7年以来,姚桥中心所辖区内共办理设施农业用地11宗,项目用地面积308.9亩,主要涉及生猪养殖、水产养殖、菌菇种植和规模化种植等多种业态。作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掌握、消化、宣传法规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相关要求,通过事前介入、事中监管、事后巡查,引导设施农业依法合规用地。

  一是事前介入。必须通过主动与辖区政府沟通,建立起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村委会等部门组成的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审查建设方案,对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进行认定;二是审查用地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避让基本农田、占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约束性条件,对占用耕地破坏耕作层的,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落实耕作层土壤剥离等;三是审查报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公告、村组意见是否明确等。

  二是要事中监管。对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开工建设时,要现场检查是否符合经备案的建设方案,包括是否在备案地点进行建设,是否落实耕作层剥离,是否擅自扩大项目用地规模,是否设立标识牌等。

  三是要事后巡查。要及时将经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录入监管系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无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项目规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到期不再使用的,督促经营者落实复垦责任,恢复土地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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